鉴定意见为:晓娜的死亡与张医生用药不当和严峻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晓娜的父亲孙雪亮和生母张绍君提出质疑,去年6月,由律师事务所再次委托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对“晓娜死亡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晓娜的继母陈秀明回忆说,在输液过程中,晓娜泛起了强烈的不适反应,几回要求拔掉针头,当时正在忙着打电话的值班医生张某说“没事”,后来看到晓娜反应强烈,张某才中止了输液。女孩的父母在悲愤中,走上了“为女儿讨要说法”的漫漫维权路。四次鉴定,孙雪亮、张绍君共花费1.15万元。
二审法院对案件再一次审理并深入调查后,以为:晓娜的死亡结果,固然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经兵团医学会鉴定确认“有违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地方,如首诊检查不全、观察病人不仔细”,这足以说明134团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是有过错的,且这一过错行为与晓娜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134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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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雪亮和张绍君提起上诉,庭审中,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专家切身来到法庭,当庭陈述鉴定说明。晓娜的尸体经石河子法医鉴定中央鉴定,结论为:阿托品类药物和肾功能衰竭所致呼吸心跳休止而死亡。 “由于过年要休息,张某说把药量加重点,让孩子下战书不用再去注射了。经当班医生张某诊断,为急性胃炎,张某给晓娜取药、配药后进行了输液治疗。当时孩子很难熬难过,医生却说,“没事,回去把药给她吃上,明天再过来。
2006年2月1日,21岁的晓娜在回石河子某团父母家过春节期间,由于腹痛、呕吐,到该团下设的社区诊所看病。女儿莫名致死,晓娜的父母以为“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对晓娜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位21岁的女孩,在一次普通的门诊输液后溘然死亡。日前,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讯决:撤销原一审讯决,由石河子农八师134团赔偿亡者家人经济损失233315.14元。一审法院仅采信了两份医学会的鉴定书,以为团场所属的诊所对晓娜的诊疗过程中,固然有一些违背诊疗常规的过失行为,但该行为与晓娜的死亡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孙雪亮和张绍君的诉讼哀求。 ”一场为期两年多的医疗纠纷官司就此展开。 ”晓娜回家后不久,就泛起呼吸急促、神志恍惚,双眼上翻,家人立刻把她送到下野地病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孙雪亮夫妇在日日的煎熬中,终于盼来了一片曙光,当他们接过中院的终审讯决书时,禁不住满眼热泪,二审的判决上清楚地写着:撤销原审讯决;农八师134团于判决生效旬日内赔偿孙雪亮夫妇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抢救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3315.14元。
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先后经石河子医学会和兵团医学会鉴定,均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