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见阿华不想卖屋子了,阿香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有效,但愿阿华将房屋依约卖给自己,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去年1月,阿香看上仓山区一套120平方米的单元房,并与房东阿华达成了口头协议,商定62万买下这套屋子。
但双方的购房协议一直没有签订。
之后,阿香先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阿华也出具一份收条,里面提到双方商定买卖房屋总价为62万元,若违约则按定金两倍退还。
经审理,仓山法院以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城市房地产转让治理划定》,当事双方虽写了定金收条,可对房款支付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都没有进行书面商定,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没有成立,也尚未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福州的阿香看上了一套房,与房东口头达成购房协议后,她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房东也开具了收条,可屋子却迟迟拿不到。近日,阿香向法庭寻求匡助,可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她败诉,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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