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被告可以扣除孩子上学当天的午餐费,学费共计45美元,其余的款项36644.5元的人民币应予返还。
原告诉称:2005年10月10日,原告为女儿在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交纳了各种费用7324美元,但因孩子太小无法适应学校的生活,只上了半天学后孩子就再没有去过该幼儿园。同年10月16日,原告致函该园要求退款。同年11月23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部分退款手续,但仍有4460美元(折合人民币37018元)未予退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在扣除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但均遭拒绝。
称女儿只上了半天幼儿园,却被幼儿园扣留了37018元的巨额费用。日前,邹女士将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返还剩余费用本息合计39127.22元。朝阳法院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