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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幼儿园时被电伤十六年后获赔

大策律师事务所媒体报道         2010-09-03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宽甸镇某幼儿园赔偿原告王影残疾赔偿金8.2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1992年,4岁的王影在被告幼儿园内就读。9月30日,被告幼儿园为了迎接国庆佳节,在园内各处挂上了节日彩灯。王影好奇地摸彩灯灯泡时,右手大拇指不慎触电被击伤。幼儿园老师把王影送到医院,医生发现王影右手拇指发生了严重病变,采取了一些相关治疗措施后,建议王影父母等到孩子14岁以后再进一步治疗。1995年,王影父母与幼儿园达成初步赔偿方案:幼儿园一次性给付1.8万元赔偿款,不承担后续治疗费。2007年,王影被有关机构鉴定为右拇指短小畸形,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确定为七级伤残。为此,王影起诉到法院,要求幼儿园支付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庭审中,幼儿园辩称其已与原告父母于1995年达成一次性赔偿、不承担后续治疗费的协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索赔的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后期治疗费,因此,被告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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