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以为:舒女士与范某的同居是建立在双方白头偕老的共同意愿下,以婚姻糊口为目的的同居。同居期间,舒女士因宫外孕造成六级伤残属于事实,但范某在行为上并不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没有实施对原告的不法侵害,因此不能强制给予赔偿。但舒女士确实是在同居期间因过夫妻糊口时因宫外孕造成六级伤残,范某应给予一定医药费、住院费、伙食费的经济匡助。后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二人解除同居关系,范某给予舒女士经济匡助15000元,并已当场兑现。事后,双方对此结果都很满足,范某也通过法官法律释明,受到教育,懂得了作为“丈夫”的责任。
2008年12月,舒女士与范某经人先容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9年4月按农村的风俗宴客整酒,举办了结婚典礼,但未到民政部分领取结婚证。同居后,因为性格原因,两人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8月,两人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舒女士一气之下搬回外家栖身。没过两天,舒女士就因腹部剧痛,下身流血,被紧急送往病院。后被诊断为宫外孕,随即进行了手术,共花费医药费8600元。住院期间,舒女士多次给范某打电话,要求范某到病院探望自己,并支付医药用度。范某却一直避而不见,也未给任何治疗用度。在这种情况下,两人关系进一步恶化。舒女士以为范某应对此负一定责任,出院后,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后经鉴定,舒女士已构成六级伤残。
一对恋人同居期间,男方在女方“宫外孕”住院后竟避而不见,身心俱受伤害的女方一怒将男方告上法庭。日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纠纷,男方向女方给予经济匡助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