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饲养的家鸭跑到杨某的稻田, 案件受理后。使杨某近三亩的稻田几近绝收。8月31日下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荷浦法庭在三湖镇厚凌村的田头,顺利调解了该起因饲养动物致人财富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
原告杨某与原告刘某系同村村民,原告杨某承包了三湖镇厚凌村的30余亩水田种植水稻,原告刘某则在附近的袁河堤旁放养家鸭。2010年8月20日,由于原告刘某疏于管理,其放养的家鸭窜至原告杨某承包的水田中,将原告近三亩的水稻啄食一光,造成原告杨某的三亩水稻几乎面临绝收。其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请求当地村委会进行调解但未果,双方的矛盾开始激化。8月25日,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刘某赔偿损失3000元。
为使案件得到尽快而妥善地处理,承办法官不辞辛劳立即赶往杨某水田仔细地勘查,深入了解现场情况。8月31日,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杨某田头进行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理说法后,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刘某一次支付给原告杨某赔偿款1500元,并当即予以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