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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不堪纠缠遭车祸致死醉酒男友被判

大策律师事务所媒体报道         2010-09-01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原告杨松承担因车祸致前女友张芳芳死亡责任的10%即人民币14706元,    法院审理认为。支付其女儿张小华生活补助费39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芳芳是原告张其亮、陈淑贞的女儿,原告张小华的母亲。2006年5月,张芳芳在咸阳经营理发店期间和原告杨松相识,俩人关系暧昧。2009年7月,原告杨松来到张芳芳经营的理发店,一人喝了半瓶白酒、两瓶啤酒,处于半醉状态。当晚11时许,张芳芳离开理发店欲回到自己租住的家里,杨松纠缠不让其走,后又追到张芳芳家。张芳芳因怕影响家人,同意两人便来到咸阳湖边。咸阳湖边,双方大吵并发生打架。随后张芳芳迅速离开,横穿渭阳路时,发生车祸,当场撞死。交警部门认定张芳芳与车祸司机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后货车司机对张芳芳的家人承当了应赔偿份额的60%2010年6月,张芳芳的父母与女儿将杨松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祸造成张芳芳损失的另外40%责任。原告杨松以张芳芳是因车祸死亡为由不予赔偿。

张芳芳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造成的且已得到所受损失60%赔偿。张芳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遵守交通平安法规,横穿马路时,完全应意识到存在危险隐患,但因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交通肇事,故应对剩余的40%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杨松在事故发生前,纠缠张芳芳并发生争吵打闹,致张芳芳情绪动摇较大,对车祸发生致张芳芳死亡有间接关系,应承担张芳芳死亡10%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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