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原告认为。一“基民”因与银行在履行基金购销合同过程中对U盾使用及手续费扣除问题发生纠纷,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2007年8月31日,原告为购买基金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利支行签署了基金购销协议书》原告为原告开立账户,料理建设银行证券卡、储蓄卡,还和原告签署了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向原告收取人民币70元用于购买U盾软件。
后原告使用原告网站购买、回赎基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但由于U盾软件故障等原因给原告的使用带来诸多不便,花费了大量不必要的时间。2008年2月,原告发现,原告无故多收取手续费人民币960元整。
其在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的过程中,感到诸多不便,还意外的发现银行账户上被收取了不明不白的手续费。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基金购销合同,要求原告返还手续费960元,退还U盾软件购买费70元,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