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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政策指导各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

大策律师事务所媒体报道         2010-08-27

意见夸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严格依法保护职工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介入权。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要充分施展司法能动作用,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公道合用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人民法院合用强制批准裁量权拯救危困企业时,要保证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者出资人在重整中至少可以获得在破产清算中本可获得的了债。


意见夸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施展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念头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要准确熟悉企业破产法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越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工业结构、挽救危困企业的作用,依法受理审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综合利用企业破产法的多种程序,充分施展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建立企业法人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出台意见恰是为了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拯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发展和蔓延,阻碍我国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伏风险显著增多,很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经营面对难题,特别是部门企业主未经依法清算即弃企逃债,严峻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秩序的良性运转和社会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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