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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明后坠楼受伤学校无过错不担责

大策律师事务所媒体报道         2010-08-25

丁某因视力丧失不慎坠楼受伤。丁某认为学校没有尽到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定学校无需担责,驳回了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丁某是南京医科大学的学生,06年3月,丁某感到视力丧失被同学及班主任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疑为垂体瘤。后丁某被带回宿舍休息,次日凌晨被发现坠楼,致胸腰椎骨折,共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丁某认为,由于学校没有针对自己失明的状态加强看护,导致自己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学校认为,在丁某视力丧失的情况下,他们送其治疗并通知家人,回校后将其调换至下铺休息,他们已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故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学校已经就其能预见到的后果履行了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学校提供给丁某的卫生间在室内,阳台护栏高1.1米,只要其在宿舍内正常活动,不可能坠楼。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失明的情况下,对自己的安全应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丁某的坠楼是自己单独离开宿舍后发生的,该行为学校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据此,法院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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